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亦即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後復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葳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