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共同殺人等案件,經甲○於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甲○認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甲○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甲○再認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甲○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丙○○、乙○○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維君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