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原告 陳柏全
王介哲 鄭柳旺 曹小鵬 張雲富 被告 孫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孫炳坤涉有妨害名譽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136號妨害名譽案件判決在案,被告孫炳坤不服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46
3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民國10
1年12月5日裁定命於該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2月12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463號判決駁回被告孫炳坤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訴訟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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