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上訴人 孫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柏全 、 王介哲 、 鄭桞旺 、 曹小鵬 、張雲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