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告成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陳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6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前開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即被告蔡○○、蔡○○、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蔡○○、蔡○○、蔡○○之人別資料。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嘉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