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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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告 李又紅 被告 阮麗娟
吳婷婷 被告鄉林大自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螢光黃筆標示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原告已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5萬658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上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嘉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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