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
346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7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楊明佳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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