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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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22號
98年度易字第17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