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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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8年7月16日98年度易字第1712號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71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