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茗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威消防器材有限公│玉山銀行桃園分行│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貳拾貳萬柒仟捌佰│AD四一四八六五││││司 陳添印 │││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