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9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丙○○○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徐金查 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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