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甲○○與告訴人乙○○業已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前揭傷害告訴,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九十七年度中調字第二八○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一件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