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陽飛龍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1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