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佩 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通公告劃記之債務人為「蔡佩」,身份證字號為D22*****33,難認為本件債務人)
二、債務人 蔡佩眞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