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10號原告 魏俊彥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黃清音 被告 黃恳銘 被告 黃哲雄 被告 黃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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