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 彭柏鈞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經抗告人於106年4月3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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