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杰仁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24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杰仁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王杰仁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業據證人 李國漢林俊穎蔡佳宏何瑜徐瑋臨 證述在案,並有現場蒐證照片、手機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亦坦承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向林俊穎開口要求新臺幣(下同)6萬元,且李國漢在一旁點頭,嗣於隔日晚間向林俊穎收取6萬元並交還大陸女子何瑜之證件等事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5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6年2月11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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