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陽飛龍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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