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關於附表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之案號誤繕併更正之),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