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6號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聲請人任職巨大企業有限公司之在職期間暨任職期間每月薪資若干之證明。
(二)每月支出受扶養人甲○○、丙○○○扶養費各新臺幣5仟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新光人壽金得意變額萬能壽險之之保險契約及每月應繳之保險費資料等相關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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