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與裁定撤銷緩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宋明蒼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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