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11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