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黃統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