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350,723元【計算式:{3-3地號土地面積3857×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70÷4×1(權利範圍)}+{23地號土地面積2573×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400÷2×1(權利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及異動索引(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劉XX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