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東方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即依兩造於民國105年2月3日所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
二、依原證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承買人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惟本件原告卻為「東方建設有限公司」,究何者為原告公司正確全銜?若起訴狀有誤,請更正,並檢附更正後起訴狀繕本二份。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