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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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吳清義 被告達隆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玲娟 被告 張雁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簡字第1648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