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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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字第10號聲請人 蕭仁正 相對人 施教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自訴強盜等案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禁止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聲請人蕭仁正請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憲法第24條等規定,聲請本院核發禁止令,禁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施教文承辦其所涉案件,使其免於陷入面對該檢察官之之恐懼等語(詳上開聲請狀及本院訊問筆錄)。惟家庭暴力防治法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而制定,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指遭受上開檢察官不法侵害等內容,並非遭受家庭暴力行為,從而,聲請人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核發禁止令,於法尚有未合;又憲法第24條固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基此,我國定有國家賠償、公務員之民刑事責任及懲戒等相關法律,聲請人如認確有遭受公務員不法侵害之事實,自得依據該相關規定請求,然憲法第24條規定並無賦予聲請人得向地方法院刑事庭聲請核發禁止令之依據。從而,所請歉難准許(至聲請人具狀聲請該檢察官迴避部分,本院將另分案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件:刑事申請遏止濫用公權力暴力禁止令狀。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