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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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鳳娟 原告 吳悅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燕洲 被告 蕭政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14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