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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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 蕭仁正 被告 施教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公訴章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蕭仁正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之,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裁定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是該裁定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惟自訴人逾5日之期間,迄未補正本院裁定所命事項,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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