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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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55號
原   告  游藍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振標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689,3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377,300元,
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3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490元,原告僅繳納4,080元,尚欠3,41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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