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黃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18,390元(即原告所欲排除本院100年度司
執字第2479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