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188號
原 告 林獻福
被 告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25日上午10時2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188號
原 告 林獻福
被 告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25日上午10時2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