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93號
原   告  王秀蘭
被   告  黃林純子
訴訟代理人  黃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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