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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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淑珍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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