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下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羈押叁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審理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相關事證可佐(業於民國98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於98年7月28日宣判),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亦自承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98年8月17日起羈押3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蔡慧雯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