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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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6715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証據)及繕本一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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