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4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
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應減
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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