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土地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係因租賃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依前開規定,核定為
新臺幣144,000元(12,000X12=144,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