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34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05,500元,應徵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1千元,應再補繳18,909元。惟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月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同年月16日前內補正,已記明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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