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伍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鄭威莉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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