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祐承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267號),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程序,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楊祐承自白犯罪,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損壞他人經營「北極真武殿」之大門玻璃共肆扇,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瓦斯BB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沒收。
事實
一、緣甲○○在桃園市○○區○○○街○○號開設「北極真武殿」,因不詳之常來「北極真武殿」參拜修行之國中生間發生不快,其中一派之國中生乃找到 簡子翔 出頭,簡子翔又告知其之兄 簡子豪 ,簡子豪乃以電話召集包括乙○○、 黃昱豪潘鈺亢黃宇濤張皓翔 、少年邱○麒(業據本院法年法庭以
104年度少護字第404號判處交付保護管束確定)等約20餘人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傍晚先行前往會稽公園會合,再於同日晚間6時餘騎車或駕車至「北極真武殿」前與甲○○談判,乙○○與其他2、3位不明之同行者要求甲○○交出與簡子翔發生不快之「北極真武殿」之國中生小弟,甲○○因認其之「北極真武殿」平素並無陣頭組織,亦無自行召集小弟,因而在言談間與乙○○等3、4位出面談判者發生不快,簡子豪等一行人乃先短暫離開「北極真武殿」,約20分鐘又再度聚集於「北極真武殿」前,附近住戶見情況不對乃報警,警方據報前來,簡子豪等一行人乃四散逃逸,並至附近即大有路與寶山街一帶之「永和豆漿店」消費,再於同日晚間9時37分許或騎車或駕車共至「北極真武殿」前,乙○○持其所有之瓦斯BB槍朝「北極真武殿」大門左邊(以下均以面對「北極真武殿」之方向而論)第1扇門、右邊第2扇門射擊,致該2扇門之玻璃穿洞破損,又手持上開瓦斯BB槍以槍托擊碎「北極真武殿」左邊第2、3扇門之玻璃,與乙○○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邱○麒則拿取「北極真武殿」前方交通錐上方之交通桿丟擊左邊第3扇門之玻璃,乙○○、邱○麒之上開行為致「北極真武殿」之上開門扇玻璃毀損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甲○○。乙○○於104年1月27日晚間7時許,將擺放○○○區鎮○街○○號之上開瓦斯BB槍1支(含彈匣
1個)交付警方扣案。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105年1月18日為本院拘提到案時自承確有先以瓦斯BB槍射擊「北極真武殿」大門,再以槍托砸碎「北極真武殿」左邊大門玻璃,邱○麒則拿門前交通錐上之交通桿往大門玻璃砸等情節,核與下開證據相符。
㈠經本院於104年12月1日依職權勘驗警方蒐證光碟片,發現
警方蒐證光碟片中有「民宅錄影檔」、「殿損照片檔」,而就該2檔案言之,勘驗結果為:「
壹、『民宅錄影檔』
一、監視鏡頭設在『北極真武殿』對面,畫面照到『北極真武殿』前方道路及『北極真武殿』左邊(以畫面之方向而論,下同)之2面玻璃門。
二、21時37分10秒出現機車快速通過『北極真武殿』,共有11輛,其中8輛雙載,3輛單載。
三、上開機車通過時,其中有2名男子穿全灰色或藍色之運動褲、羽絨衣或外套(有帽子),其中1名走在前之男子穿白色系運動鞋(編號A),另1名走在後之男子穿黑色系運動鞋(編號B),2人均往畫面右邊走,跟在該2人後方有1名男子穿灰色或藍色之外套、卡其色褲子(編號C),亦往畫面右邊走去。C先從畫面右邊往畫面左邊走回來,並以右手持不明之物(應係BB槍)指向「北極真武殿」玻璃門(畫面看不清楚是否有射擊),A亦跟在C後面向左走回畫面,A眼睛看著『北極真武殿』,2人往左邊走出畫面,C再往右走回畫面,並衝向『北極真武殿』,以右手(畫面看不清楚是否有持BB槍)打破『北極真武殿』左邊第2面玻璃門,A跟在C後面,2人往右跑出畫面,C又往左走回畫面,可明顯看出其之右手持類似槍之類之物品(應係BB槍),A亦由右邊走回畫面,A跟在C後方往畫面左邊走,此時有A、B、C以外之第4名男子(編號D)全身著灰色或藍色之運動服、著螢光布鞋,由畫面左側快跑入鏡,拿起『北極真武殿』大門左側用以區隔機車停車區之交通錐上面的交通桿,丟向『北極真武殿』左邊第3面、在畫面外之玻璃門,A、C、D3人共同往畫面左邊離去(21時38分31秒)。
四、自畫面一開始之21時22分4秒至21時37分10秒,其間『北極真武殿』及其前道路甚少人、車經過,21時38分31秒之後,迄至有路人、民眾聚集至『北極真武殿』前指指點點之前,『北極真武殿』及其前道路亦幾無人、車經過。
貳、『殿損照片檔』檔案中最後2張照片,係往『北極真武殿』前方路面之近照,可明確看出路面上有1顆鋼珠彈,該2張照片沒有附在偵卷第63至第65頁。」
有本院該日勘驗筆錄可稽,顯然,編號C之男子即為被告乙○○,而編號D之人即為少年邱○麒,而被告乙○○破壞「北極真武殿」之大門玻璃與少年邱○麒以交通桿破壞「北極真武殿」之大門玻璃之時間點相距又甚近,可認被告乙○○與少年邱○麒之間互有犯意聯絡。
㈡再查,被告黃昱豪於本院104年12月30日審理時辯稱並詳細
陳述:「『北極真武殿』大門玻璃是乙○○砸的,BB槍是乙○○拿的,我是拿北極真武殿門口大的花盆(是有土的那種、花盆是陶瓷)。(法官問:你拿門口的這兩個花盆起來砸,是只有砸破花盆還是有把花盆砸向北極真武殿的玻璃大門呢?)沒有砸到門,我是砸在北極真武殿前面的香爐旁邊,沒有把花盆拿起來砸向玻璃大門。(法官問:本院來開庭之前,有看過北極真武殿對面架設的民間監視器錄影畫面,本院有看到一名穿灰色或藍色外套、卡其色褲子的男子,手持不明之物〈應係BB槍〉,先指向北極真武殿玻璃門,後來又看到這個人〈畫面看不清楚是否有持BB槍〉舉起右手,打破北極真武殿的玻璃大門,所以這個人就是乙○○嗎?他手上拿的不明的物體就是BB槍嗎?)是,該手持不明物品的人是乙○○,我親眼看到他持著BB槍的槍托,以右手砸向玻璃大門,我當時正在砸花盆,我確定他拿的就是卷附照片中的BB槍,因為我們一開始在會稽公園(就在北極真武殿附近)裡時就有看到乙○○拿著該把BB槍在玩了。(法官問:告訴人甲○○向警察說,你當天是帶頭的人,依偵卷第49頁的和解書,立和解書人那一欄也是由你領銜具名,和解書的背面才有其他人的名字,則你那一天是帶頭去砸北極真武殿的人嗎?)不是,因為會簽這份調解書是因為警察叫乙○○到案說明,然後乙○○不敢去,他叫黃宇濤打電話給我,叫我幫他去青溪派出所,當時是黃宇濤和我一起去的,另外還有潘鈺亢、簡子豪、張皓翔跟我一起去的,其他人我就不記得了,邱○麒這個少年我不認識,當天乙○○雖然沒有來,但是他媽媽有來派出所,乙○○媽媽一進來就問是什麼事,並質疑為什麼叫她來就是簽和解書,她又問我為什麼來這裡,她也問乙○○呢(就是因為他和警察都找不到乙○○所以才通知她來),但其實我因為是當天最年長的人所以我才在當天的和解書上領頭簽名,而且當時管區員警打電話給我就是為了這件事叫我到派出所的,張皓翔、黃宇濤當天也有來青溪派出所,他們也知道乙○○媽媽當天質疑這質疑那的事情。(法官問:因為乙○○當天人沒有親自來,所以也就沒有在和解書的背面親自蓋指印嗎?)是。我是潘鈺亢打電話給我的,他說簡子翔被人家欺負,因為我住那附近,所以潘鈺亢就問我認不認識,我說不認識,我就過去看。(法官問:黃宇濤是怎麼過去現場的?他有沒有先去會稽公園?)我不知道我是最後到的,我到的時候黃宇濤在內的其他人都已經在現場了。黃宇濤是騎機車過去的,…(法官問:本院看監視器,在相關的時間內一共有11輛機車於數秒之內快速通過北極真武殿門口,其中8輛雙載、3輛單載,另外還看到有4個人走路步行的,這4個人當中就包括乙○○,還有邱○麒,所以你們一行人一共有多少人?)我不知道,我認識的就只有乙○○、黃宇濤、簡子豪、潘鈺亢、張皓翔,其他的人我不認識。乙○○、黃宇濤、簡子豪、潘鈺亢、張皓翔在我到會稽公園的時候就都已經在了,然後我們再一起到北極真武殿,我們最初是從北極真武殿的右手邊騎過來的。(法官問:張皓翔於警詢時稱,他到北極真武殿的時候,遇到一群人其中簡子豪、潘鈺亢是他熟識的,他說除了乙○○拿BB槍射擊大門玻璃外,還有『乙○○他朋友』也有參與破壞大門玻璃,但他不認識這位乙○○的朋友,則他所謂『乙○○他朋友』是不是你?如果不是,他指的是誰?)不是指我,因為張皓翔認識我。我不知道他所講的『乙○○的朋友』是誰,我是沒有看到其他人,但是當時來現場的人真的太多了,除了我們騎機車來的外,乙○○還找來兩台轎車的人,轎車是停在北極真武殿的附近,這就是為什麼法官看監視器除了騎機車的人外,還有走路來北極真武殿大門前面的人。我們最先到達北極真武殿時,乙○○確實先與甲○○發生口角,甲○○的口氣不好,乙○○問甲○○有無欺負簡子翔這個問題,然後他們就吵起來了,之後警察就來了,不知道是北極真武殿裡面的誰有報警,警車開過來,因為有鳴笛,所以我們就跑開了,我們這第一趟過去是下午6、7點的事,後來又隔了很久才又再去北極真武殿。但是我們最後到北極真武殿前面發生毀損的事之前,乙○○有和北極真武殿的人約好要再談,他們約在北極真武殿以外的其他地方談,但我和張皓翔都沒有去,所以我不知道真正的地點,我和張皓翔當時跑去吃永和豆漿。」等語綦詳。
㈢證人張皓翔於本院104年12月30日審理時,經隔離訊問,證
以:「當時是朋友簡子豪叫我過去(『北極真武殿』)的。(法官問:你在現場有沒有看到簡子豪、潘鈺亢?)有。(法官問:你們在前往北極真武殿之前,有沒有先在附近的會稽公園見面?)有。(法官問:簡子豪稱,他的弟弟和北極真武殿的宮主甲○○有誤會,是什麼樣的誤會或衝突?是誰告訴你的?)我不清楚他們有什麼衝突。是簡子豪告訴我的,是在會稽公園講的,他叫我騎機車先過去北極真武殿。(法官問:你警詢時稱,你在北極真武殿的現場看到乙○○持BB槍射擊大門玻璃,警員問你你還見到誰破壞大門玻璃,你說還有一位你不認識的『乙○○他朋友』,你所指的『乙○○他朋友』是哪個人?那個人是怎麼樣破壞大門玻璃?有無持什麼器械或丟什麼東西破壞大門玻璃?)我現在還是不知道乙○○的朋友是誰,他的那位朋友是與乙○○一起來的。我現在想不起來該名乙○○的友人是拿什麼東西丟大門,但那個人確實是拿東西丟大門玻璃。(法官問:你是否認識在場的被告黃昱豪?)認識,他是我大有國中的學長。(法官問:當天是不是被告黃昱豪在北極真武殿前面帶頭毀損北極真武殿的物品〈即雖然不是黃昱豪親自動手毀損,但是是他指使其他的人動手毀損〉?)不是。(法官問:你在少年法庭開庭的時候說,你沒有動手毀損,你過去北極真武殿時,看到乙○○與北極真武殿的人發生口角,乙○○拿BB槍射玻璃,黃昱豪拿滅火器亂噴,確實如此嗎?)是。(法官問:黃昱豪在哪裡拿滅火器?他噴什麼地方?)在北極真武殿的旁邊拿的,他噴地板。(法官問:你說在北極真武殿前面,你有看到乙○○與北極真武殿的人生口角,確實有看到嗎?本院勘驗北極真武殿對面的監視器畫面,乙○○持BB槍射、以槍托毀損大門玻璃時,北極真武殿前面並無人車,並無你所說的乙○○與北極真武殿的發生口角的情形,為何如此?)我記得他們前面有口角衝突,口角衝突後北極真武殿的人就進去了,然後我們先繞離開後再回來才砸大門玻璃的。」等語。依其之證詞,其與被告黃昱豪亦屬熟識,然其在現場未見黃昱豪破壞「北極真武殿」大門,又其於警詢所指「乙○○他朋友」也有破壞「北極真武殿」大門乙節,其不知道該人為何人,可見該人並非其熟識之黃昱豪,且當日並非被告黃昱豪帶頭或唆使同行之他人破壞「北極真武殿」大門,其所稱第一趟至「北極真武殿」後,有先離開,後來才再至「北極真武殿」砸大門玻璃乙節,則與被告黃昱豪上開所稱、後開證人甲○○所證相符。
㈣證人黃宇濤於本院104年12月30日審理時,經隔離訊問,證
以:「(法官問:104年1月21日21時27分許或前後,你是否有騎你所有的173-PVW號機車或被人搭載或用什麼方式到北極真武殿的毀損現場?)有,我騎車。(法官問:所以你向警察和檢察官稱,你當天把機車借給江佑成,所以你根本沒有去北極真武殿的毀損現場,並不實在?)對。(法官問:你還向警察稱,當天你是去了大有路與寶山街那一帶的永和豆漿吃東西,但剛才被告黃昱豪及證人張皓翔稱,其實你們一行人下午6、7點就第一次到北極真武殿,那一次乙○○和宮主甲○○吵起來,因為有人報警,你們看到警察來就直接離開現場,隔了很久才再去北極真武殿,這一次才發生毀損的事,第二次去北極真武殿前,他有和張皓翔等人先去一家永和豆漿吃東西,你在警詢及剛才回答的意思是,你之前把你和張皓翔、黃昱豪中間離開北極真武殿去永和豆漿的事說成你第二次並沒有去北極真武殿而在永和豆漿吃東西嗎?)是。(法官問:所以依照你剛才的證詞,你於第二次有毀損的事情發生時,你確實在北極真武殿前出現,則你向警察說當時一同毀損玻璃大門的除了乙○○外,還有黃昱豪、簡子豪、潘鈺亢,也就是一共有四人毀損大門玻璃,你警詢所言是否實在?)我當天是沒有目擊到,是我到警局的時候已經看到乙○○在警局裡面,他當時已經坦承有毀損大門玻璃,是他們四個人毀損大門玻璃。(法官問:乙○○是否以BB槍射擊大門玻璃,並以右手持槍托擊破大門玻璃?)是。
(法官問:請說明其餘三人分別以何方式毀損大門玻璃?)黃昱豪是用滅火器朝大門玻璃噴灑,簡子豪我就不清楚,潘鈺亢我也不清楚。(法官問:黃昱豪用滅火器噴大門玻璃在先,還是乙○○以BB槍射擊大門玻璃,並以右手持槍托擊破大門玻璃在先?)黃昱豪用滅火器噴大門玻璃在先。(法官問:黃昱豪用滅火器噴大門玻璃既然在先,則他噴了以後大門玻璃有無破掉?破了幾片?或只是大門玻璃被噴髒了?)黃昱豪噴了以後大門並沒有破,只是噴髒了而已。(法官問:剛才證人張皓翔稱,黃昱豪在現場確實有持滅火器噴,只是他噴的地方不是大門玻璃,而是北極真武殿前面的地上,你有何意見?)因為他噴下去的狀況是直接朝北極真武殿灑上去,場面很混亂,我其實也看不清楚,因為他是大規模的噴灑。(法官問:〈提示偵卷第63-65頁之照片〉依這些照片顯示大門玻璃似乎並沒有被噴到,你有何意見?)從照片上看大門玻璃和大門鋁板沒有被噴到的地方。」等語。依其之證詞,其於案發時即與其同行之人破壞「北極真武殿」大門時,其確實亦在現場,其之前向警、檢所辯之不在現場,並非事實,至其於警詢所稱看見被告黃昱豪等4人毀損「北極真武殿」大門玻璃乙節,其於警詢既稱案發時不在現場,卻又對於被告黃昱豪有參與毀損「北極真武殿」大門玻璃,所言有重大矛盾,況其在本院證稱其看不清楚被告黃昱豪以滅火器噴灑究竟有無噴到「北極真武殿」之大門玻璃,且卷附之警方現場採證照片亦無一張可證明「北極真武殿」之大門玻璃為滅火器噴灑致毀損或任何髒污,是證人黃宇濤之證詞不能作為對被告黃昱豪不利之證據。
㈤證人甲○○於本院105年3月2日審理時證稱「(法官問:
你警詢時稱104年1月27日晚間被毀損的北極真武殿之大門玻璃是兩扇,但是你於派出所警詢時稱你被毀損的玻璃門一共為四片,其中二片是『擦損』,另外二片是『破損』,則請你確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你的大門就是二扇破裂,沒有提到有另二片擦損,則到底有無擦損?另依上開照片所示,有二片中間的門有破了大洞很明顯,另外還有左邊有BB彈孔,這樣說來豈不是有三片破損才對嗎?另剛才的照片是遠鏡頭的63頁下方照片看出來左邊第二扇門有破損,這扇門上好像貼有一張白紙黑字的紙,但是這扇門沒有近照,如果這扇門上沒有貼白紙黑字的紙,則近照的照片好像就是第65頁上方的照片,則確實應該有三片破損才對,實情究為如何?)這是拍攝角度的關係,其實第二扇門並沒有貼法官所說的白紙黑字的紙,這個從第63頁上方的照片看的出來,第64頁下方照片的門是從左邊數過來第三扇門,第65頁上方照片的門是從左邊數過來的第二扇門,左邊第一扇則有BB彈孔,另外我要補充說明,其實大門應該有五扇,右邊第一扇就是第63頁照片我有貼黃色書面紙的大門,警察當時是把中間那二扇很明顯破了大洞的門列為『破損』,另外其實右邊第二扇也有BB彈孔(經證人檢視上開三頁照片並沒有這扇門的近照),所以警方列為『擦損』的那二扇門其實就是左邊第一扇貼有黃色紙張的大門和右邊第二扇大門,被警方列為『擦損』的這二扇門的彈孔都有穿透玻璃,警方鑑識人員在第一張照片是在鑑識右邊第二扇大門。(法官問:是否有看過設在你宮廟對面的監視鏡頭的畫面?)有,我的印象中監視鏡頭只能照到北極真武殿大門左邊那二扇門。(法官問:剛才給你看的照片沒有看到北極真武殿前面有無設置花盆、滅火器,則北極真武殿前有無設置花盆、滅火器?)沒有,他們的花盆是從對面的住戶拿過來的,監視器就是設在對面住戶牆上,他們的滅火器是從三元里拿過來的鄰里滅火器,留在現場的滅火器上有寫三元里,所以我才知道。(法官問:依你這樣說,毀損你北極真武殿的人也有使用花盆、滅火器丟或毀損北極真武殿的門或窗或其他任何地方?或者是使用花盆砸在北極真武殿前面、以滅火器噴北極真武殿的什麼地方?)基本上他們做二次的破壞,前後時間大概距離45分鐘左右,第一次使用的是BB彈及交通錐(按應為交通桿),第二次是我們鐵門拉下來之後,他們才使用花盆及滅火器,他們是拿滅火器砸向鐵門及把滅火器噴在北極真武殿前方的地上,花盆也有砸碎,花盆碎片遺留的地方在面對北極真武殿最右邊貼有黃色書面紙的玻璃門前面,只是因為鐵門有關下來,所以沒有砸破玻璃,鐵門並沒有被打凹。(法官問:作警詢筆錄時,你有一句話說就是黃昱豪毀損你大門玻璃之人,一群同行砸玻璃大門,黃昱豪說這些人都是他帶的,黃昱豪確實有這麼說嗎?他是在和解時說的嗎?)事實上後來看的出來比較明顯毀損大門玻璃的是持BB槍的乙○○,黃昱豪其實後來出來和解是善意的,他是那一群青年年紀最大的,代表出來和解的人,黃昱豪出來時是說他們都是在一起的朋友,警方在寫筆錄時可能就寫的比較直接,而且和解書當時也是以黃昱豪代表做當事人。(法官問:所以說你後來也是看監視器認出有比較明顯毀損動作的是拿BB槍的乙○○和丟交通錐〈按應為交通桿〉的邱○麒,而並沒有在現場目擊?)是。(法官問:你在派出所當天和解書背面一至六的這些人都有蓋指印,只有乙○○沒有蓋指印,則乙○○當天有無來派出所?)乙○○沒有來現場,這些姓名好像是其中一位青年的爸爸把名字寫出來的,有來派出所的人都有蓋指印,因為乙○○沒有來,所以沒有蓋指印。(法官問:你是北極真武殿的負責人,為何會和這些青年發生衝突?)不是我和他們發生衝突,是一群國中生平常會來北極真武殿拜拜修行,其中四位感情本來很好,後來他們分成二位、二位,彼此間不合,本來他們其中有人是練拳擊的,另外一邊有人是平常就比較在外面跑混的,後來他們之間產生衝突,其中一邊平常比較在外面跑混的就和後來毀損北極真武殿的人比較熟,又有一位成年的香客類似地方角頭,把他們二邊勸和,但是講話比較重,所以比較在外面跑混的這一邊就不滿,所以才會和他們熟的一群青年來毀損北極真武殿,因為他們誤會那個角頭和北極真武殿有關聯,但其實那個角頭是香客而已,並沒有在北極真武殿擔任任何職務,我自己也是兩年前父親過世後才接掌北極真武殿。(法官問:案發當天持BB槍的乙○○在砸北極真武殿之前是否有先和你發生口角?)有,他們在砸之前差不多三個鐘頭左右,他們來了大概十幾個人,約有十五、六個人,和我對話的包含乙○○在內總共有三、四位,當時我沒有看到黃昱豪,對話當中他們要找另外一邊的國中生,我說那不是我們宮廟的小朋友,我當時因為他們十幾個人突然來廟裡,當然口氣不會好,後來他們就回去了,回去之後隔了二十幾分鐘左右又來第二次,他們來的第二次的感覺是當天如果沒有一個結果,他們不會走,我就繼續和他們談,第二次來的人更多,因為我覺得苗頭不對,就比較沒有那麼強勢,後來住戶報警,警察就來了,他們一夥人就散開了,只有留下一、二個人與警方有對話,警察也有留資料,他們在言談中和警方也有些衝突,然後警方也把這一、二個人放走。之後就隔了比較久,中間我還出去吃飯,到了晚上九點多就發生來北極真武殿前面第一次毀損玻璃的事。(法官問:上次被告乙○○拘提到案時稱黃昱豪在現場丟很多東西,其中有砸中一樓右邊的玻璃,玻璃因此而破掉,他是砸一樓左邊的玻璃,他用BB槍槍托只有砸破左邊那一片玻璃,還因此受傷,另外他還說黃昱豪丟東西時也丟到北極真武殿二樓的玻璃,對此有何意見?)二樓是北極真武殿的房東住的地方,但是二樓的玻璃沒有破,二樓房東也沒有向我們反應,我們一樓有一個將近四公尺的鐵板屋簷,所以要站在北極真武殿前方往二樓砸,而且要砸到也不容易,二樓最外面就是窗戶,沒有陽台。至於乙○○說黃昱豪有砸左邊數過來第三面沒有被監視器照到的大門玻璃,因為我也只能事後看監視器,所以這一點我沒有辦法確認,在派出所協調時,那群小孩說黃昱豪沒有去現場,另外在派出所時,其實手腕有受傷而包紮的人是少年邱○麒,只是我忘了他是左手或是右手受傷,警方在他們毀損之後,第一時間有抓到乙○○和邱○麒,所以他們才會在104年1月25日出來做協調。」等語。由此可知,證人甲○○在其之「北極真武殿」大門遭破壞時,其未在現場目擊,此與本院上開勘驗相符,其亦係事後經警調取「北極真武殿」對面住家監視器檔案,才知被告乙○○持瓦斯BB槍、少年邱○麒以交通桿破壞「北極真武殿」大門玻璃,所以其不能證明被告黃昱豪有毀損未被監視鏡頭照到之左邊第3面大門玻璃,且其證稱「北極真武殿」在大門玻璃遭毀損後,其即將鐵門降下,其後一群年輕人才再來「北極真武殿」持滅火器、花盆亂噴、亂砸,然不但沒有污損、毀損鐵門,而因鐵門降下,更無污損、毀損到大門玻璃,是被告黃昱豪亦無持滅火器、花盆毀損「北極真武殿」任何處所之可言,至毀損「北極真武殿」玻璃門之一行人數度至「北極真武殿」前方之情,則其所證與被告上開供詞、證人張皓翔、黃宇濤之上開證詞並無不符。
㈥綜上,被告乙○○於本院105年1月18日訊問時陳稱被告黃
昱豪在現場有拿東西砸中「北極真武殿」未被監視鏡頭照到的大門玻璃與該處2樓玻璃乙節,不但缺乏其他補強證據加以證明,事實上,證人甲○○且證稱「北極真武殿」2樓並無遭毀損,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乙○○毀損「北極真武殿」大門玻璃出諸被告黃昱豪之授意(反而,被告乙○○向本院陳稱其等一行人第2次去「北極真武殿」之路途中,是潘鈺亢叫渠等砸的等語,然潘鈺亢已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且亦僅被告乙○○一人有此等說法,尚無補強證據證明潘鈺亢之授意行為)或教唆,或在其2人共同犯意聯絡下,由被告乙○○下手實施,被告黃昱豪則視乙○○之實施行為為己之行為實施(即共謀共同正犯),是聲請人指稱被告黃昱豪與被告乙○○為共同正犯乙節,尚屬不能證明。
㈦此外,復有警方現場蒐證照片、上開蒐證光碟片、和解書、
少年邱○麒之本院少年法庭104年度少護字第404號法庭宣示筆錄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瓦斯BB槍1支(含彈匣1個)可資佐證,被告乙○○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乙○○與少年邱○麒之間,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乙○○先與20餘人前往「北極真武殿」前叫囂,再蓄意持BB槍毀損「北極真武殿」大門玻璃,其行為對被害人甲○○之危害性甚大,並審酌其毀損之物品之價值、其迄未賠償被害人或履行和解條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瓦斯BB槍
1支(含彈匣1個)為被告乙○○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法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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