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00號聲請人 沢村俊介 即日商士吉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沢村俊介(日本國護照號碼:M00000000)為日商士吉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士吉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日商士吉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爰聲請指定沢村俊介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日本國護照影本、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52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