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3號原告 洪傳諒
曾武曲 陳明雪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複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被告 洪傳平
謝玉玲 洪加璽 洪如瀅 洪傳祥 洪雯雯 洪莫愁 曾隆發 曾武傑 曾武凌 曾絹 曾麗玉 陳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仍有調查確認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