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陳宏煒 被告TOMORROWPLUSCORP.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沈孟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