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9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堅 被上訴人原告 洪智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財產權訴訟部分為新台幣2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於四大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之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0,665元(3,150元+4,500元+4,500元+4,500元+4,500元=21,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