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50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被 告 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新世代數位教育
股份有限公司、頂尖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訴訟代理人 陳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管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9條第
1項亦有明定。是以若債權人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債
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依同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
應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此際因
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法院即應依各該事件之性質,重行定
第一審所應適用之程序。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618元(見107年度
司促字第9308號卷第5頁、第61頁),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即有管轄權。嗣本院於107年7月23日將107年度司促字
第9308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後,因被告於107年8月6日對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9頁),則該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以原告對被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本院即應就本件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重行定其有無管轄權之程序。經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有被告聲明異議狀及公
司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第41頁),依
前開說明,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以原就被原則之
適用,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應將本件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