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12號
原   告  陳福山
被   告  周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而
侵權行為地,依原告狀載,係發生於被告所負責之天祥晶華
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內,再原告所載被告住所地,依本院職權
調查之結果,被告並未設址於上,依上未設址的事實,難認
與本院有何建立管轄依據的連繫,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侵
權行為地之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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