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再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簡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羅惠馨羅添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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