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簡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羅惠馨 即 羅添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