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史雲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8月2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099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史雲昇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 歐陽鴻 (另為罰鍰之裁定)、史雲昇於下列時、地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7年8月26日0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市招:TheBrass
Monkey)。
㈢行為:與歐陽鴻互相鬥毆。
二、經查,前揭被移送人歐陽鴻、史雲昇因故發生爭執,史雲昇
打歐陽鴻一巴掌,歐陽鴻持椅子毆打史雲昇頭部等情,業據
被移送人歐陽鴻、史雲昇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歐陽鴻、史雲昇間
有互毆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