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139號
原   告  左秀靈
被   告  向偉
       張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
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此乃因小額程序係
對一般國民日常生活上發生之小額爭執所設之簡便訴訟程序
,為達成其簡速目的,有關法官裁量權、證據方法等均設有
特別規定,如許當事人就不屬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
部請求,以利用小額程序,適用特別規定,非但增加法院之
案件負擔,影響小額程序功能之發揮,於被告程序上權益之
保護,尤嫌欠周,爰明文禁止之。又當事人違反上開規定適
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者,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206點規定,應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6年9月11日下午4時10分,被告向
偉、張玲夫婦拒絕調解,雙方步出簡易庭大門。台北市○○
○路○段○○○巷○號大馬路上後轉至博愛路上。錄影錄音被
告夫妻唱雙簧羞辱、恐嚇原告,相當震撼。錄影錄音,都是
自快要步出簡易庭大門開始錄,因在大門之內,有法官、有
警察,雙方不敢互罵,沒有錄的必要,而且一開始都是空白
,原告先罵,就會錄下來,如果消音,可檢驗出來,原告就
犯法,證明原告沒有先罵。全程原告沒有先罵也沒有回罵更
沒有一句挑釁的話,請求被告向偉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2萬5000元;請求被告張玲給付慰撫金2萬5000元等語。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就上述106年9月11日下午錄影錄音
羞辱、恐嚇原告一事應被告向偉給付2萬5000元;被告張玲
給付慰撫金2萬5000元,又以106年9月11日下午之錄影錄
音其中被告向偉稱 王八蛋 、你媽的屄、被告張玲稱你腦袋有
問題等語提訴請求被告張玲給付慰撫金10萬元,及以106年
9月11日下午之錄影錄音其中被告向偉稱王八蛋、老子還怕
你這個小子等語提訴請求慰撫金被告向偉10萬元(本院年度
107北小字第3330號、本院年度107北小字第3331號),足
見原告就其請求被告向偉給付2萬5000元;請求被告張玲給
付慰撫金2萬5000元以外之其餘請求並未拋棄,是被告原請
求被告向偉給付2萬5000元,及請求被告張玲給付2萬5000
元,顯係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復未向法院陳明就
其餘請求不另起訴請求,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